2021年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要求条件全解
2020-09-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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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申请需要哪些要求及条件流程解答:
1. 网上填传信息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录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国家和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按系统提示填写绩效考核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 报送纸质材料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网上填传后,形成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属地市科技局。
各市科技局依据2018年度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负责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盖章),将纸质材料送(寄)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kjtqycx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下面介绍一下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的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省级以上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市级以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
二、考核内容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开展绩效考核,具体依据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填报的2018年度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数据,所有数据均截止2018年12月31日。
另外要注意:
1. 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均应对照2018年度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数据,认真填写绩效考核信息,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所附材料均应真实完整,省科技厅将视情进行实地抽查。
2. 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所填报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
3.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绩效考核材料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按照《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科高〔2018〕22号)和《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安徽省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指标有什么疑问呢?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 孵化器使用总面积:指本统计周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其中包括:用于孵化器办公场地、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公共服务平台场地(包括会议室、复印室、餐厅、活动室、实验室等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与孵化器具有关联的其他企业、机构等占用的场地面积之和。
2. 在孵企业用房:指本统计周期内,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所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3. 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在本统计周期内,在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总人数。
4. 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周期末,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总数。
5.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周期内,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在孵的企业数。
6. 当年毕业企业:指在本统计周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企业的总数。
7. 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8. 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企业获批准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总数。
9. 孵化器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10.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场次:指本统计周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开展的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相关的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
11. 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额:指本统计周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投入的资金总额。
二、众创空间
1. 众创空间使用总面积:指本统计周期内,众创空间内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其中包括:用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使用场地、常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场地、公共服务场地(包括会议室、复印室、餐厅、活动室、实验室等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与众创空间具有关联的其他企业、机构等占用的场地面积之和。
2. 常驻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指本统计周期内,在众创空间中常驻团队和企业所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3. 众创空间服务人员数量:指本统计周期内,在众创空间管理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总人数。
4. 常驻创业团队:与众创空间签订入驻协议,并且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公共场所在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团队。
5. 常驻初创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入驻协议,并且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公共场所在众创空间内的初创企业。
6. 创新创业活动:指众创空间开展针对服务的团队和企业以及本地区创业者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服务。
7. 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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