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申请科创板挂牌条件和流程
2020-12-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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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新技术认定名单已经公示,接下来安徽省企业重点来开展的申报,2021年安徽省企业申请科创板挂牌条件和流程如下:
一、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具体条件、市值、财务指标
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 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同意注册的决定;
(三)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六) 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条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其中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一名。
第五十一条 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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