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时间条件重点?
2021-03-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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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时间独占许可权条件要求,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南京市企业一定要注意是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10.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
(2)如果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3)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中,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4)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5)企业同期总收入中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专项资金收入条件中: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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