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报细则
2021-04-07 发布
类 别:
合肥专用展会 区 域:
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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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报细则
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主要有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分为获得县级以上各类文艺展赛活动奖励、特别奖励、文艺作品发表奖励、创作生产项目扶持。
寿县文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类别要求:
(一)文学(小说、诗歌、散文、戏剧);
(二)戏剧、影视(舞蹈剧、舞台剧、广播剧等);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摄影;
(五)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获得寿县县级以上各类文艺展赛活动奖励标准细则:
(一)在国家及其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一级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展赛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展(或终评入选)、入演、入播的原创文艺作品。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6万元、入展0.4万元。
(二)在本省、市、县党委**及其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本省市文联所属的一级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展赛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展(或终评入选)、入演、入播的原创文艺作品。省级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0.4万元、三等奖0.3万元、入展(入演、入播)0.2万元。市级一等奖奖励0.4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2万元、入展(入演、入播)0.1万元。县级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入展(入演、入播)不予奖励。
(三)在国家和本省、市、县党委**、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本省市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文艺活动中,未设一、二、三等奖项,获单项荣誉奖按同级别二等奖给予奖励。特等奖按同级别一等奖增加0.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第十条 给予特别奖励的文艺作品,根据作品奖励级别给予相应标准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最高奖励10万元,主要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参与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银狮奖”“铜狮奖”、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银虎奖”“铜虎奖”。
(二)获得省级奖项的文艺精品最高奖励5万元。主要包括: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社会科学奖(文学艺术出版类);
(三)获《十月》《当代》《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北京文学》《人民文学》《收获》等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常设文学奖的,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获淮南市“十个一工程”奖,最高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以文艺创作获奖、入展、发表为条件加入国家或省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会员的,给予奖励。国家级会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会员一次性奖励0.3万元。
上述所涉奖项随国家、省市级奖项目录变化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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