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研发机构!合肥市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2022-10-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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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奖励支持:
第九条 存量项目根据原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存量项目评估标准进行分级评估。
(一)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按程序申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等,同时支持与市**引导母基金合作设立联合专项基金。连续三年评估为“优秀”,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支持后续项目建设。
(二)评估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引导和督促,帮助其提升能级。
(三)评估为“改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属地加强服务,引导其进一步积聚创新资源,强化绩效产出。连续三次评估为“改进”的,不再列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十条 新建项目根据合作协议设定的目标,申报时按新建项目评估标准进行分级分类评估支持;合作期内,按协议约定年度指标进行评估;合作期满后,作为存量项目开展评估管理。
(一)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项目合作期内给予研发转化型、产业创新型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产教融合型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二)评估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项目合作期内给予研发转化型、产业创新型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产教融合型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三)评估为“改进”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进一步积聚创新资源,强化绩效产出,提升至“良好”及以上后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产业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根据《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合政〔2021〕18号)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合肥市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第二条 对象范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等与我市合作共建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评估、产业导向、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功能分类
第四条 根据建设单位和功能定位的不同,对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市委市**重点工作,聚焦助力合肥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分为:研发转化型、产业创新型、产教融合型。
(一)研发转化型:依托建设单位主要为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整合各方优质资源,侧重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的概念验证、研发创新、中试熟化、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
(二)产业创新型:依托建设单位主要为科技领军企业、成果转化能力强的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以产业链创新为导向,侧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科技创新基金投资,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产教融合型:依托建设单位主要为高等院校,围绕自身优势学科、专业特长,针对合肥市产业需求和特定领域,侧重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战略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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