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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高企申报:解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流程(高企专用券)

2022-11-01 发布
类     别:合肥信息咨询服务公司
区     域:高新
联 系 人:胡文
联系电话:15215652910
(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 轻信息网 上看到的 合肥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信息,谢谢! )
预申报企业可优先领用高企专用券,合肥高新区高企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合肥高新区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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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高企政策查看
备注:合创券”高企服务补贴。鼓励培育企业领用“合创券”高企专用券购买审计和科技服务,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年度最高兑现金额2.8万元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1)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新增的国家高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高企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建立高企培育制度。引导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高企培育、认定培训和辅导制度,并将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从而提升载体对培育企业和国家高企的服务能力。以载体2021年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为基数,每增加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仅含新认定或从区外引进)最高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该项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当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合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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