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补
2023-02-0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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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统筹资金13亿元,设立省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引导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遵循“**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绩效评价”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安徽省。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偿对象为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纳入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七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中,当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九条 普惠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补偿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十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偿标准:
(一)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于皖北地区和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省级风险补偿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7.5%;对于皖北地区和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上述标准提高至9%。
(三)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省级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15%;对于皖北地区和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上述标准提高至18%。
(四)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五)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省级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不同享。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银行向各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由其审查核准拨付。
(三)各市风险补偿资金定期向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提交省级补偿申请,经其审核确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操作流程由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另行制定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五)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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